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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的內容如下:
關於生育補助申請如下
一、彰化縣政府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自98年1月1日起擴大實施,申請資格如下:
(一)具合法婚姻關係者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未婚生子婦女。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繼續居住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前項第一款所稱具合法婚姻關係係指受胎至申請期間婚姻存續或曾經存在。
二、發放金額:自98年1月1日起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三、凡符合本計畫之婦女(或配偶)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備妥申請表(可在戶政所取得)、新生兒戶籍謄本、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謄本,逕寄(送)本府社會處婦幼福利科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四、關於彰化市公所生育補助事項歸屬於彰化市公所社會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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