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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的內容如下:
勞基法的規定 給各位在職媽媽們參考
產假部分: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分娩產假及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假,是以事實認定為準,不論已婚或未婚。
而在勞基法適用範圍內女工妊娠六個月以上分娩者,無論死產或活產,都應依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產假八星期,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
女工妊娠三個月以上實施人工流產,如經優生保健法第五條規定指定之醫生證明屬實者,應依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停止給予產假四星期。
此外,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八星期,為勞基法第五十條明定,乃為女工應有的合法權益,不應視為缺勤,原有的全勤獎金應照發。
雇主應依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發給計件女工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時,可依產前最近一個月工資之平均額計給。而給予產假八星期為保護母性法律明定停止工作的強制規定,雇主不得以個別勞動契約方式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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