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2日 星期六

新發表主題: 產假天數怎麼算,薪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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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的內容如下:

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均有產假、流產假之相關規定,

所不同者為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之流產假為妊娠三個月以上

流產者,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除了與勞動基準法相同之分娩

八週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之流產假,

尚包括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之流產假。

由於兩性工作平等法適用於各行各業,

所以女性勞工如果有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之情形,

雇主仍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給予流產產假。

意即,若是雇主給予的產假、流產假之日數優於勞動基準法與

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日數,則從其雇主之規定。

原則上產假、流產假之日數如下:

分娩---產假八個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產假四個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產假五日。

雇主是否須發給請產假、流產產假勞工之工資,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相關法令規定,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50條未對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之流產假規定

是否給予勞工工資,因而產生爭議,

所以勞委會於91年勞動三字第0910035173號函釋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

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

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

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

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

所以除了雇主有優於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則從其規定外,原則上產假、流產假之給薪標準如下:

分娩產假---

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任職六個月以上,工資照給,任職未滿六個月,工資減半發給。不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雖仍應給產假,但於產假期間不支薪。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之產假---

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任職六個月以上,工資照給;任職未滿六個月,工資減半發給。不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雖仍應給產假,但於產假期間不支薪。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之產假---

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毋庸給薪,惟該女性受僱人如請普通傷病假而非請產假,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不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雖仍應給產假,但於產假期間不支薪。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之產假---

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毋庸給薪,惟該女性受僱人如請普通傷病假而非請產假,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應折半發給工資。不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雖仍應給產假,但於產假期間不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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